公司法登記管理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登記管理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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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第六條規定,設立公司 , 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 , 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
公司法對登記管理有哪些相關規定?根據《公司法》第六條規定,設立公司 , 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 , 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確認公司的企業法人資格,規范公司登記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 。
申請公司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公司應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
本條例施行后設立的公司 , 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
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 。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涉 。第五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國公司登記工作 。第二章登記管轄第六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和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資公司;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其他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注冊自然人設立的公司;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八條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轄市工商分局和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注冊的公司 。
前款所稱登記的具體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 。但是 , 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第三章登記事項第九條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
(1)姓名;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冊資本;
(5)公司類型;
(六)經營范圍;
(七)營業期限;
(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條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 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家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只能有一個住所 。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管轄范圍內 。第十三條公司注冊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但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出資 。第十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 。
公司的經營范圍應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 。第十六條公司的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注明 。第四章設立登記第十七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過批準的 , 或者公司的經營范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過批準的事項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進行公司名稱預先核準 , 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 。第十八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
【公司法登記管理的相關規定有哪些】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
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登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設立公司應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得稱為“公司” 。
公司以外的企業(以下簡稱非法人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登記管理 。第三條公司的登記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含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市(含自治州 , 下同)、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區、盟和大中城市所轄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的保稅區和各類開發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無權登記公司 , 不得登記公司 。
除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外,公司住所在直轄市轄區的,由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 。
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記管轄 , 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結合本省情況,參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關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轄劃分的原則,作出具體規定 。第四條保稅區、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4〕67號文件轉制的分支機構,可以書面委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有限責任公司登記,核發加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五條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設立公司由股東直接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
根據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規定,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了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制定的各種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和外事方面的法規的總稱 。行政法規的名稱是條例、規定和辦法 。
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業歸口管理部門的專項審批 , 不得作為公司登記的前置條件 。第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須經審批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依法取得公司所在地審批機關的批準,但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除外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加蓋省人民政府印章 。第七條申請設立國有獨資公司 , 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的批準文件 。省級以下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或者部門執行國務院的規定 。第八條設立公司,申請人應當向有名稱核準管轄權的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
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所反映的行業未被有關部門核準時,公司名稱應當由原名稱核準機關重新核準 , 或者由申請人重新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第九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簡稱為有限公司 。
一個公司不得稱為“總公司”或“集團公司” 。對于符合企業集團條件的,其核心企業可注冊為“集團有限公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或“集團有限公司” 。第十條有權簽發驗資證明的法定驗資機構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事務所 。對于有國有資產的公司,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不是公司登記的必備文件 。第十一條高新技術成果出資超過有限公司注冊資本20%的,應當經國家或者省級科技行政部門認定 , 并由依法注冊的評估機構評估價格 。
股東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經有關審批部門批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公司章程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要求申請人修改 。申請人拒絕補正的,駁回公司登記申請 。第十三條公司類型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屬于有限責任公司 , 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 企業類型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第十四條設立子公司應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除國家授權投資設立全資子公司(即國有獨資子公司)的公司外 , 公司不得設立全資子公司 。
公司不得設立非法人企業法人 , 也不得向非法人企業投資,但非法人企業改建為公司或者公司與非法人企業合并,并按《公司法》規定作為分公司、子公司監管的除外 。
以上解釋了公司法登記管理的相關規定 。這篇文章已經分享到這里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