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羈押的期限計算如下:
(一)一般羈押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這是對一般刑事案件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 。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內 。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間內偵查終結案件 。
(二)特殊羈押期限
【偵查羈押的期限怎么算】特殊羈押期限,是刑事訴訟法根據案件的特殊需要 , 規定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便可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5條的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 , 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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