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可以繼承嗎 天價車牌可繼承


車牌可以繼承嗎 天價車牌可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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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價車牌可繼承
一、車牌不能繼承緣何而來
上海車牌被定性為“中心城道路通行資格” , 并非物權 , 不能繼承 。只是一塊鐵皮卻得花重金買下 , 日后又不能繼承?
上海市交通委的工作人員強調 , 現在每個月所拍賣的是私車額度 , 額度和車牌之間不能直接劃等號 。市交通委法規處工作人員說車牌其實只是額度的一種載體 , 我們現在講的額度 , 只是本市中心城區的一種道路通行權 。既然是道路通行權的話 , 也就不存在繼承的這樣一個問題 。我們僅是通過拍賣的一種方式 , 來進行一種分配 。上海市交通委工作人員進一步解釋說:“從目前的政策來看 , 市民拍下來的額度并沒有時間的限期 , 但因為它是一種行政許可 , 因此不能稱之為繼承 , 而是流轉 ?!?br /> 這是不是意味著拍下來的車牌和它所承載的道路通行權不能無限使用呢?七八萬一張牌的價格 , 如果不能繼承 , 這筆錢難道就白白損失了?
其實 , 事實并非如此 。額度 , 從字面意思上講 , 是指一個限額 , 意思為有限的名額的數量 。從立法原因上來看 , 之所以會產生這樣一個新增車輛額度的概念 , 主要是由于上海作為一個特大型都市 , 日益增加的汽車數量給上海的中心城區造成了較為嚴重的擁堵現象 , 汽車數量的快速增長遠超過了道路建設的可容納程度 , 造成了百姓出行難的問題 。
為了解決這一嚴峻的問題 , 在老百姓日益增長的購置汽車的需要和車輛過快增加造成的道路擁堵這一對矛盾之間 , 政府采取了一個折衷的措施 , 即通過拍賣新增機動車輛額度控制新增車輛的增長速度 。目前每個月增長數量控制在七八千左右 。由于車輛嚴重擁堵主要是中心城區 。政府部門對牌照種類做出了區分 , 滬C牌照僅可在非中心城區通行 , 不得進入中心城區 。其余牌照可在全市范圍內通行 。政府控制的新增機動車 , 也僅是針對可以在中心城區內通行的除滬C以外的上海機動車牌照 。
二、車輛額度不等于車輛號牌 , 額度應可繼承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登記規定》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 。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 , 方可上道路行駛 。尚未登記的機動車 , 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 , 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 , 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 , 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 , 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
由此從法理上可以看出 , 車輛經過登記后才可以上路行駛 , 這即是所謂的道路通行權 。登記后 , 車輛號牌即作為一個經過登記的外在表現形式 , 方便交通管理部門監督執法 。即使是臨時要上路行駛的尚未登記的機動車 , 也需要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所以 , 車輛號牌代表著道路通行權 。
從拍賣程序上來看 , 首先拍得的是上文所述的新增機動車額度 , 付款之后 , 額度持有人即具備了申請中心城區可通行牌照的資格 。憑著這張新增機動車額度證明 , 下一步是到車管所申請、選擇車輛號牌 。
上海交管部門所指的新增機動車額度 , 是指能夠獲得代表著中心城區道路通行權的滬牌的資格 。目前每個月有七千到八千個新增車輛額度 , 也就是指 , 每個月有七千到八千個人可以獲得辦理滬牌的名額 。而正因為這個名額是有限的 , 它才產生了經濟價值 , 可以以金錢價值去衡量 , 成為了一種財產性權利 。因此 , 上海交管部門才可以采用拍賣的形式競價獲得該項權利 。而代表著中心城區通行權的車輛牌照 , 這是涉及行政許可的 , 是無法作為物品或財產權利去拍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 , 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 , 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
綜上所述 , 車輛號牌與新增機動車額度是不一樣的 , 交管部門所謂的額度不能辦理繼承 , 是錯誤理解了這兩者的關系 。與交管部門所稱“機動車額度是道路通行權 , 是行政許可 , 不能繼承”這一論點恰恰相反 , 車輛號牌才是行政許可 , 不能繼承 。而機動車額度 , 作為一項財產權利 , 應當可以繼承 。
涉及車牌繼承的案件有很多 , 筆者查閱了大量的判決書 , 摘出以下兩則以供參考 。為方便閱讀 , 筆者略去了大量與本文探討之問題無關的內容 。
【案號】(2013)靜民三(民)初字第630號
【案件簡述】
陳某甲等訴高某甲等法定繼承糾紛案 , 該起案件中 , 存在多個繼承人 , 法院判決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的車輛及車牌歸其中一個繼承人繼承 。同時由其承擔一定的債務、對其他繼承人做一定的折價款補償 。
【法院查明】
兩原告為夫妻 , 陳某丙為兩原告之子 , 被告高某甲、陳某乙分別為陳某丙妻子、兒子 。陳某丙于2010年9月被診斷罹患鼻咽癌 , 曾接受放化療及生物免疫治療 。2012年12月18日 , 陳某丙因肺部感染急診入住上海長海醫院 , 12月30日上午因呼吸循環衰竭在醫院去世 。原、被告為陳某丙遺產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
截止被繼承人陳某丙去世之日 , 雙方無爭議并要求本院分割處理的財產及債務有:登記在陳某丙、陳某甲、高某甲、陳某乙等人名下的多套房產;陳某丙名下牌號為滬F35388凱迪拉克轎車一輛等等其他財產債務等不予贅述 。
審理中 , 雙方對XXX路房屋價值協商一致為130萬元 , 對凱迪拉克轎車價值(連牌照)協商一致為10萬元;
【法院認為】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公民依法享有財產繼承權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承擔的債務 。本案中 , 陳某丙與被告高某甲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財產 , 在分割遺產時 , 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被告高某甲所有 , 其余的為陳某丙的遺產 。
牌號為滬F35388的凱迪拉克轎車(連牌照)以及在高某甲名下的工商銀行存款13 , 899.67元、證券賬戶股票、資金4 , 884.80元 , 歸高某甲所有 。高某甲承擔15萬元債務;在所得財產與承擔債務結算后 , 被告高某甲還應給付兩原告錢款168 , 275.12元 , 給付被告陳某乙財產折價款3 , 901.56元 。
據此判決牌號為滬F35388的凱迪拉克轎車一輛(連牌照)歸被告高某甲所有;
【案號】(2012)虹民一(民)初字第2147號
【案件簡述】
何X訴吳X忠等法定繼承糾紛案 , 本案存在多個繼承人 , 但車本來就登記在其中一名繼承人名下 。法院基于方便使用原則判決車輛及車牌歸該繼承人所有 。
【法院查明】
原告系被繼承人吳X芳的外甥女 , 被告吳X忠系被繼承人的丈夫 , 被告瞿XX系被繼承人的母親 。被繼承人于2011年11月17日去世 。被繼承人生前于2011年2月24日立有公證遺囑表示“我 , 吳X芳是上海市康橋鎮房屋和帕薩特轎車的產權人之一 ?,F我自愿立下遺囑:在我去世后 , 上海市康橋鎮房屋和帕薩特轎車中屬于我的產權份額 , 全部遺贈給我的外甥女何X ?!币虼?, 原告訴至本院 。
審理中 , 原、被告一致認可被繼承人吳X芳名下的帕薩特轎車為吳X忠與被繼承人夫妻共同財產 , 其中二分之一份額屬于吳X忠所有 , 二分之一為被繼承人遺產 。應原告申請本院委托上海眾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系爭車輛價值進行了評估 , 該公司評估系爭車輛價值(含牌照)為140,400元 。對此 , 原、被告均無異議 。但原告和吳X忠均要求該車輛歸自己所有 , 給付對方車輛折價款 。
其他財產、債務不予贅述 。
【法院認為】
【車牌可以繼承嗎 天價車牌可繼承】原、被告一致認可被繼承人名下的帕薩特轎車一輛為吳X忠與被繼承人夫妻共同財產 , 其中二分之一產權份額屬于吳X忠所有 , 二分之一產權份額為被繼承人遺產 , 于法不悖 , 本院予以確認 。由于該車輛現由原告在使用 , 為避免雙方因車輛損耗等情況發生爭執 , 故該車輛所有權以歸原告所有為宜 , 由原告給付吳X忠相對合理的折價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