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車輛租賃收入如何繳納個稅 出租車繳納個稅有差異的原因


個人車輛租賃收入如何繳納個稅 出租車繳納個稅有差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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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繳納個稅有差異的原因
問:出租車司機繳個稅,為何稅目有差異?
【個人車輛租賃收入如何繳納個稅 出租車繳納個稅有差異的原因】答:出租車司機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根據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出租車產權歸屬的不同,將會直接影響出租車司機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稅目稅率的選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機動出租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5〕50號)規定:“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出租車運營取得的收入,適用的個人所得稅項目為:(一)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二)從事個體出租車運營的出租車駕駛員取得的收入,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出租車屬個人所有,但掛靠出租汽車經營單位或企事業單位,駕駛員向掛靠單位繳納管理費的,或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將出租車所有權轉移給駕駛員的,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 。”
由此可見,出租車屬于出租車公司所有的,出租車司機其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其中每月收入額,指出租車司機當月客貨運營收入扣除上繳給出租車公司管理費后的凈收入 。舉例來說,某出租車司機承包了出租車公司的出租車經營,出租車產權歸公司所有 。例如,2012年12月,該出租司機取得運營收入7000元,向出租車公司上交了管理費3000元,則12月該出租司機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7000-3000-5000)×3%=0(元) 。
如果,出租車司機駕駛的出租車屬于本人所有的,其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根據國稅發〔1995〕50號文件的規定,應該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在這種情況下,出租車司機上繳給出租車公司的管理費屬于經營活動中的正常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 。例如,某出租車司機個人擁有一輛出租車,采取掛靠出租車公司的方式經營,每月向出租車公司繳納管理費3000元 。2012年該出租車司機取得營運收入90000元,除上繳管理費外還發生其他允許扣除的支出25000元,則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為90000-3000×12-25000=29000(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9000×10%-750=2150(元) 。
此外,對于出租車司機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根據國稅發〔1995〕50號文件的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委托出租汽車經營單位、交通管理部門和運輸服務站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單位)代收代繳出租車駕駛員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被委托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應按期代收代繳出租車駕駛員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在現實生活中,從簡化辦稅手續、保證稅收收入的角度出發,出租車公司通常還要承擔出租車司機個人所得稅的代收代繳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