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能否認定為工傷 無證駕駛 工傷認定

【無證駕駛能否認定為工傷 無證駕駛 工傷認定】

無證駕駛能否認定為工傷 無證駕駛 工傷認定

文章插圖
無證駕駛能否認定為工傷
梁三利
(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第十六條第一項: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能認定工傷,無證駕駛能否認定為工傷呢?實踐中,往往有一些部門認為,無證駕駛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 。
本人不這樣認為 。
一、工傷,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因執行職務或者從事與工作有關的行為而受到的意外傷害 。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保險待遇做了詳盡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加強勞動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更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擺在立法宗旨的第一位 。這些足以可見,我國在勞動立法方面為實現平等,針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的不同地位賦予了他們不對等的權利義務,法律重在保護與用人單位相比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所以,對于勞動保護組成部分的工傷保護的首要法律原則和精神應該是:最大可能地保障主觀上無惡意的勞動者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后能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的權利 。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工傷認定的原則采取的是無過錯責任的原則,即只要傷害的發生不是職工故意造成的,即使職工在事故中存在過失也不影響工傷的認定 。
《工傷保險條例》的制定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所以其也充分體現此精神,這也是我們理解工傷保險條例具體條文的出發點 。這也是為何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原因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明確除非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的發生是由肇事者自殺或者自殘等故意引起的,否則都認為交通事故肇事者的主觀態度是一種過失,這一點符合工傷認定的立法精神;
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只有在公安機關有關決定來認定職工行為是否違反治安管理,且該行為與傷害具有必然因果關系的條件下才能適用 。
(一)無證駕駛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和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必然因果關系,認定書認為無證駕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規定 。無駕駛證不會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二者沒有必然因果關系,僅僅是法律上的條件 。一般認定書并不會認定無證駕駛和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 。
(二)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已明確將違反交通管理行為的處罰排除在《治安處罰條例》處罰范圍之外 ?!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都規定違反交通管理處罰的依據包括在《治安處罰條例》,而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和同時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二條都明確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將依據《交通安全法》和《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罰,這兩部法律、法規已明確將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排除在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處罰條例》處罰的范圍之外,根據后法優于先法的原則可以確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已不包括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 。這一點從提交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法》(草案)中也可以看出 。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治安管理法》明確將道路交通管理排除在外,理由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和違反治安管理有區別,《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經將違反交通安全行為明確規定 。
治安管理即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侵犯他人人身權利、侵害公私財物等行為 。道路交通管理即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道路交通管理包括對車輛的管理、對道路的管理、對人員的管理、對乘客和行人的管理等 。二者性質不同,交通管理不等同于治安管理 。
所以違反交通事故的行為不應當認定為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中的治安管理 。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基本事實和證據的集中體現,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案件進行勘察、調查后的專業性極強的結論 。它的作用是讓當事人知道自己發生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的基本依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僅證明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本身,而不是對交通事故案件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這和原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行政決定兩者之間是有本質的區別 。
對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規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福利保險處有關領導解釋,這是《工傷保險條例》制定過程中的一個漏洞,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升格為法律,《治安管理法》將更為人性化,這個問題也將得到解決 。目前,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上海高院根據立法原意對這個問題作出解釋,上下班途中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原則上應認定工傷,除非出現醉酒導致傷亡或者自殘自殺等其他排除情形 。
同樣考量,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無錫市法制辦公室和無錫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工傷認定有關問題研討會的會議紀要》認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結論不能作為職工是否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依據 。同時該《紀要》認為:職工因違反治安管理受到傷害,應當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決定作為不予認定工傷的依據 。這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公安行政管理部門行政主體的明確的區分充分表明無錫市有關部門對相關法律認識準確,認定結論和行政決定的區分是執法機關人性化執法的真正體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