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的案例 從司法實踐看交強險的問題


交強險的案例 從司法實踐看交強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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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司法實踐看交強險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交法”)自2004年5月1日施行 。2006年3月28日 , 國務院頒布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 并于2006年7月1日開始實施 ?!皸l例”對“道交法”第十七條所規定的“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作出了明確規定 , 彌補了法律的空缺 , 統一了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的概念、性質 , 規定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投保、賠償和監督管理的基本原則和具體方法 ?!暗谌哓熑螐娭票kU”由此被稱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 實踐中多簡稱為“交強險” 。與“條例”相配套 , 中國保監會依據“條例”第六條及第二十三條確定了交強險的基礎費率、責任限額 , 并于2006年6月19日公布 。按照不同的機動車類型 , 保監會對費率分別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責任限額全國統一定為6萬元 , 在6萬元總的責任限額下 , 實行分項限額 , 具體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5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8000元和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 。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分別按照上述限額的20%計算 。
    【交強險的案例 從司法實踐看交強險的問題】
    “條例”明確了交強險的性質 , 統一了交強險的適用原則 , 這無疑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 , 值得肯定 。然而 , 結合司法實際 , “條例”確定的分項限額以及保監會公布的基礎費率、責任限額 , 與此前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相比 , 卻明顯存在著許多問題:

    一、交強險制度的問題
    1.保額過低 , 難以對交通事故受害人起到必要的救濟作用 。

    交強險的責任限額上限僅為6萬元 , 而按此前各地保險公司的做法 , 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多為10萬元 。交強險的責任上限比商業險責任上限減少了40% 。發生交通事故后 , 一旦產生本車外人員傷亡 , 其搶救費、醫療費、傷殘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數額相比6萬元責任限額來說是巨大的 , 尤其是醫療費用的增加更是使傷者承擔巨大的經濟壓力 , 即使按照以前的商業險10萬元責任限額 , 也經常面臨醫療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情況 , 如果發生2人以上的傷亡 , 6萬元則更是捉襟見肘 , 不能對受害人起到必要的救濟作用 。雖然“條例”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對超出責任限額部分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 , 但救助基金尚未建立 , 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 , 一旦超出交強險限額 , 則受害人的損失難以得到保障 。設立交強險的目的和宗旨就是由保險公司來承擔因交通事故而產生的救治傷者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 讓受害者能夠及時得到救治 , 但保監會所確定的6萬元責任限額顯然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不能滿足受害人的需要 , 難以對交通事故受害人起到必要的救濟作用 。

    2.保費費率過高 , 違背了“條例”規定的不盈利不虧損原則 。

    保監會在統一交強險最高責任限額6萬元的前提下 , 根據車輛類型的不同 , 規定了不同的保費費率 。如家庭自用汽車6座以下為1050元 , 而營業出租租賃6座以下為1800元 , 最高的油罐車、氣罐車、液罐車、冷藏車則達到6040元 。以家庭自用汽車6座以下為例 , 之前的商業險保費費率 , 各保險公司在給予一定折扣和優惠之后 , 僅須1100元至1200元左右 , 交強險的保費費率相對于其責任限額來說 , 無疑是過高的 。“條例”第六條明確規定 , 保監會應當以“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 , 不難想象 , 在之前1100元保10萬元的情況下 , 保險公司仍有利潤 , 交強險1050元保6萬元應當是有利可圖的 , 因此保監會的費率標準與“條例”所規定的費率制訂原則是相悖的 。此外 , 交強險的強制保險性質決定了投保人必須支付規定的保費 , 從而排除了投保人自愿根據保額多少支出不同保費的可能 , 因此 , 交強險過高的費率加重了投保人的負擔 。

    3.分項限額設置不合理 , 賠償標準機械呆板 。

    交強險將6萬元責任限額劃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5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8000元和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 。而原商業險在最高責任限額內是不進行分項區分的 ?!皸l例”將交強險的賠償標準機械規定為死亡傷殘賠償、醫療費用賠償和財產損失賠償 , 并且授權保監會對每一個賠償項目都分別作出了責任限額規定 。也就是說 , 對受害人損失的賠付只能按照規定的項目分別適用責任限額 , 于是 , 對于受害人來說 , 就面臨著在總額6萬元的責任限額內 , 某一項費用的賠償不足規定限額 , 而另一項費用卻因超過規定限額而得不到賠償的情況 , 于是 , 即使受害人損失總額超過6萬元 , 獲得的交強險賠償卻不足責任限額6萬元 , 這樣無疑使受害人的利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