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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號燈故障引發撞車 誰之過
案情:
違法交通規則 , 擅闖紅燈、闖紅燈被處罰是大家眾所周知的 , 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更加難逃其責 。然而 , 如果是因為信號燈故障 , 發生交通事故呢?司機還應該承擔主要責任嗎?滿先生就遭遇了這樣的事情:
去年7月10日上午9時50分許 , 滿先生駕駛重型特殊結構貨車 , 沿龍崗區龍城街道鹽龍大道由南向北行駛 。行至與如意路交匯口時 , 鄭武彬駕駛一輛商務車在此路口匝道轉彎 , 由西往東 。兩車相撞 , 事故造成陳某、劉某和曹某3名乘客死亡 。
深圳交警部門經過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證實 , 認定滿先生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 , 原因有三:一是駕駛的機動車右后二軸內外側輪胎嚴重磨損 , 有安全隱患;二是其以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行駛;三是在通過發生故障、指示不明確的交通信號燈時 , 未認真觀察路面交通狀況而繼續前行 , 因此認定其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過錯方 。相關認定書認定另一方司機鄭武彬超速承擔次要責任 , 深圳市越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交通信號燈施工養護單位承擔次要責任 。
滿先生說 , 其開車經過事發路口時 , 信號燈顯示為綠燈 , 因此通行 。事發后 , 交警現場取證 , 發現他通過方向的信號燈偶爾出現紅燈、綠燈同時亮的情況 , 但滿堅稱他通過時沒發生這種情況 。這份認定書簡直漏洞百出!認定書還把其輪胎磨損列為承擔責任理由之一 , 一沒漏氣 , 二沒爆胎 , 又不是由于輪胎因素導致交通事故 , 這算啥認定?而對于被指超速 , 滿先生說當時其時速約在30公里至40公里之間 , 道路兩邊未有任何限速標志 , 因此這方面認定也是沒有道理的 。
而據了解 。案發前 , 交通事故發生的路口信號燈已經出現故障 , 交通事故發生之時 , 故障還未修復 。如果真是這樣 , 滿先生是不是不該承擔主責呢?
律師說法:若司機陳述屬實信號燈主管部門應擔主責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相關條款 , 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道路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移交接管、同步投入使用等 。未同步 , 不能使用!因此這起事故中 , 交管部門存在監管缺失 , 應承擔事故責任 。而另有條款規定 , 交通信號燈等損毀或存在安全隱患 , 設施管理養護單位應在24小時內及時修復 , 排除隱患 。由此其認為當時的主管部門龍崗區建筑工務局及施工單位應承擔本次事故責任 。
如果滿先生所稱其駕車經過路口時信號燈顯示為綠燈 , 而涉事車輛另一方向也為綠燈 , 他確實不應承擔主要責任 。在信號燈故障導致事故的事實前提下 , 信號燈的主管部門應承擔主要責任 。
相關法律知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條 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 , 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 , 并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 , 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 , 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 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 , 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
第三十條 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 , 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修復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情形 , 危及交通安全 , 尚未設置警示標志的 , 應當及時采取安全措施 , 疏導交通 , 并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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