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理購買車輛保險 購買車輛保險:穩當


如何合理購買車輛保險 購買車輛保險: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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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車輛保險:穩當
【案情簡介】
某運輸公司與當地一家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汽車保險合同,保險期限為一年,該公司的50輛汽車全部投了保 。在這份保險合同中還規定保險方有權對投保的汽車進行安全檢查 。合同生效后,保險公司多次與交通管理部門對公司的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運輸公司認為保險公司這種做法是增添麻煩,因而采取了不合作的態度 。保險公司通過檢查發現一些車輛的保養狀況不好,車輛帶病行駛,不安全隱患較多,就書面要求運輸公司對8輛超過大修期仍帶病行駛的卡車進行停產大修,但運輸公司置之不理 。1個月后,先后有2輛卡車出了事故,經濟損失達12萬元之多,運輸公司便找到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保險公司經過調查后,了解到肇事的2輛車均是保險公司曾書面要求運輸公司停產大修的車輛,于是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13條的規定:“保險方可以對被保險方的財產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如果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向投保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建議,投保方應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否則,由此引起的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由投保方自己負責,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向被保險人發生了拒賠通知書 。運輸公司不服,認為他們的車輛是全部投了保的,車輛都經過了交通管理部門的年檢,應該是合格的,車輛是否要停產大修完全應由單位自己決定,外人無權干涉,保險公司怕出事,建議停止營運,車不開當然不會出事了,即使要大修,保險公司也應該將保險期限順延,以扣除大修期間沒行駛的不需保險的時間,這樣才公平,保險公司應該按照合同的規定予以賠償,否則就應承擔違約責任 。雙方因為意見分歧太大,協商解決不了,運輸公司便向法院提出訴訟 。法院認為該案屬于保險索賠糾紛,依據有關的法律規定,判決運輸公司敗訴 。
【評析意見】
【如何合理購買車輛保險 購買車輛保險:穩當】在本案中,運輸公司與保險公司簽約的保險合同應該是有效的 。保險合同是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作為投保人的運輸公司,投保時履行了自己的基本義務:如實告知、繳納保險費,但是合同還約定了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投保人的其他義務,如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接受保險公司的安全檢查等等 ?!督洕贤ā芬幎?,經濟合同生效后,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全面完成各自所承擔的義務 。財產保險合同也是經濟合同的一種,它同樣應遵守全面履行的原則 。何況,運輸公司與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還專門約定了“保險方可對運輸公司的汽車進行安全檢查”的條款 。合同依法生效后,保險公司多次依照合同,對運輸公司的車輛進行安全檢查,但要求對帶病行使的車輛進行停產大修時均遭到運輸公司的拒絕 。這實際上就是運輸公司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同時,運輸公司在其汽車過了大修期后仍不去修理,而是繼續營運,這不僅未履行遵守安全生產有關規定,盡到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的義務,也未履行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時的通知義務 。從上述分析可看出,這份保險合同簽訂時是合法且有效的,由于投保人(運輸公司)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導致了這樣的法律后果,保險公司可以變更或解除這個保險合同 。
本案中保險公司不賠償車輛事故的經濟損失,其法律依據是《經濟合同法》及《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督洕贤ā返?6條規定:“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允許無過錯方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 。而《保險法》第35條第1、2、3款則規定得更為具體了:“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薄案鶕贤募s定,保險人可以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 ?!薄巴侗H?、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保險法》第36條還規定了“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之所以為投保人、被保險人設定這樣的義務,就是要促使其主動履行對保險財產應盡的安全職責,避免財產的損失,同時通過授權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態進行檢查,以確立保險人對投保人、被保險人落實維護保險標的安全情況的監督制度,并且利用保險與防災相結合的形式,充分發揮保險人在防災、防損方面的專業知識和經濟實力的優勢,切實將不安全的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從根本上杜絕因保險而給安全生產、生活帶來的負面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