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中的機動車范圍 機動車交強險的定義


交強險中的機動車范圍 機動車交強險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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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中的機動車范圍

    交強險中的機動車范圍

    交強險中的機動車究竟是指哪些車輛,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下稱《條例》)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下稱《條款》)中沒有明文規定 。由于《條例》和《條款》都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稱《道交法》)制訂的,因此,從普通人的角度看,交強險中的“機動車”一詞的含義與《道交法》中“機動車”的含義是一致的,交強險中的“機動車”范圍與《道交法》中的“機動車”范圍亦同 。但是,從應然的角度看,交強險中的“機動車”范圍真的與《道交法》中的“機動車”范圍一致嗎?

    《道交法》中的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坐或者用于運送貨物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從我國法律法規的延續性來看,交強險中的機動車也應該適用這一定義 。這一定義的范圍相當廣泛,幾乎涵蓋了所有以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的車輛,不僅包括一般意義上的客車、貨車、小汽車,而且包括了農業用的拖拉機和其他農業機械 。此點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已有規定,該條例第111條和112條分別將拖拉機和其他農業機械分別納入了《道交法》的調整范圍 。此外,《道交法》直接規定,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都屬于機動車的范圍,這意味著,交強險中的機動車,也應該包括拖拉機、農業機械、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這些車輛都應該購買交強險 。但是,任何履帶式的機動車,比如軍用坦克、履帶式挖掘機、履帶式推土機都不屬于機動車,因此不需要購買交強險 。

    通常意義上的客車、貨車、小轎車應當購買交強險當屬無疑,但拖拉機、農業機械或工程專用作業車是否必須購買交強險,筆者持有不同看法 。

    筆者認為,由于《道交法》和《條例》的立法目的的不同,《道交法》中的“機動車”與《條例》中的“機動車”范圍不應當一致 ?!兜澜环ā返牧⒎康脑谟冢骸熬S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 ?!稐l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 。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道交法》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護公民、法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為主要目的,而《條例》旨在是受害人能夠獲得賠償 。立法目的不同,導致了規范對象的不同 。為什么呢?

    《道交法》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可以將所有車輛,哪怕是非機動車都納為調整對象,對民眾來說,這樣廣泛的調整對象,并沒有損害民眾的利益,或者讓民眾付出成本 。相反,交強險的調整對象如果過于廣泛,就會給少數民眾帶來成本,這就是交強險保險費,每年一千元左右的保險費對某些民眾來說,并不是一個小數目 。為了避免這一成本,某些危險極小的機動車不應當購買交強險 。因此,《道交法》和《條例》關于機動車范圍的規定不應當一致 。
    【交強險中的機動車范圍 機動車交強險的定義】
    國外交強險和道路交通法規中的機動車范圍通常也不一致 。例如,德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將下列機動車排除在外:a.以其結構形態所定之最高速度未逾每小時六公里的汽車;b.不須以核準手續之規定,且最高速度低于每小時二十公里的機動車;c.不須以規定核準行駛的拖車 。再如,日本《機動車損害賠償保障法》第2條第1款規定,所謂機動車是指:“道路運輸車輛法第2條第2款規定的機動車(以供農耕作業為目的制造的小型特殊機動車除外)以及第2條第3款規定的安裝發動機的自行車” ??梢姡毡竞偷聡缆方煌ǚ煞ㄒ幹械臋C動車與交強險中的機動車并不一致 。

    那么,《道交法》中的哪些機動車不能列入《條例》機動車的范圍呢?筆者認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機動車可以不列入《條例》調整的范圍 。其一,車輛速度非常慢,危險程度很低的機動車,例如,德國規定的時速在六公里以下的機動車 。其二,很少在道路上行走,以從事某項專業工作為目的設計的機動車,例如日本的農耕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