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 交強險可予賠償的范圍


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 交強險可予賠償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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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 交強險可予賠償的范圍】交強險可予賠償的范圍

2006年6月5日劉某購買了一輛轎車并為該車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及商業第三者險,保險期限為一年 。2007年2月4日李某駕駛該車外出時,不慎將騎電動自行車的李某連人帶車碾壓,造成李某當場昏迷,電動自行車損壞 。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機動車駕駛人劉某對該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該起事故造成李某終身殘疾 。李某出院后向保險公司請求支付醫療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13,425.00元 。保險公司于2007年4月6日,共賠付李某93,425.00元 。其中交強險賠付59,250.00元,包括死亡傷殘賠償金項下的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計50,000.00元和醫療費用賠償項下的醫療費和營養費計8,000.00元 。電動自行車損失1,250.00元 。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付34,175.00元對于李某要求賠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00元未予賠付 。為此李某訴至法院 。

原告李某認為: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保險人對因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失給予賠償 。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及被保險人在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條款》第條規定,

保險公司抗辯:在交強險的賠付中,對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撫慰金,原則上在其他賠償項目足額賠償后,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 。而現在保險公司賠償的醫療費、營養費等總額已經超出了交強險50,000.00元限額,超過的部分依合同應由第三者責任險賠付,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對于精神損害是不予賠付的 。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款”雖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作了列舉,但并未規定列舉在前的項目應當優先得到理賠 。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同時法院又認為,交強險賠付部分應該按每項目的金額占賠付項目總額的比例賠付,不足部分剔除精神損害賠償金后由第三者責任險賠付,這樣才能體現保險合同的最大誠信原則 。按此種方法計算被告應給付原告17,350.00元 。

評析意見:國務院制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目的在于保證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夠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獲得及時有效的保護,減輕交通肇事方的賠償負擔,消化道路交通事故帶來的負面社會問題 。做為保險人一方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之規定,依據誠實信用原則,保護第三人的權益,對于應當承擔的賠付責任積極賠償,而不是在理賠時設置障礙 。使投保、理賠形成良性發展趨勢,最終促進保險業更大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