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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章當事人的義務與權利
交通違章當事人的義務與權利
(一)義務
1、交通違章者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調查;
2、公安機關認為當事人有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等嫌疑行為的,當事人應當接受檢驗;
3、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時,當事人必須交出駕駛證、行駛證、車輛或其他非法裝置或牌證;
4、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交通違章行為認定無異議的,應在15日內持處罰決定書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當事人逾期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經通知超出3個月不來處理的,撤銷當事人的駕駛證 。
5、當事人繳納罰款后,應持駕駛證、行駛證、身份證和《道路交通違章記分卡》到執行機關處理違章窗口取回證件或辦理有關手續;
6、當事人被公安機關作出吊扣或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應交出機動車駕駛證,接受處理;
7、當事人對交通違章有異議的,應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通知書》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
8、當事人被記滿12分后,必須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地方參加學科考試和道路駕駛考試 。
(二)權利
1、有權知道違章的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2、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3、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在60日內依法向當地縣(市、區)公安局(分局)法制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4、當事人對吊銷駕駛證的處罰、罰款額度較大的處罰、強制報廢車輛的處罰或者對車輛作出罰沒決定的處罰,有權要求聽證 。
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
(一)處罰權限:對當事人處以五十元(含)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適用簡易程序,由交通民警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對當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罰款、吊扣和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適用一般程序,由縣以上交警部門作出處罰 。
(二)交通民警發現交通違章應當予以糾正,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 。對當事人予以處罰的,交通民警應當告知下列內容:
1、交通違章行為的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2、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3、當事人對處罰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
【違法行為人的權利義務 交通違章當事人的義務與權利】(三)對各類違章適用程序的具體操作步驟
1、當事人對其交通違章行為沒有異議的,開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以下簡稱《憑證》)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
2、當事人持《處罰決定書》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后,攜帶駕駛證、行駛證、身份證和《記分卡》到執行機關處理違章窗口取回證件或辦理有關手續 。
3、適用一般程序且違章者對違章事實、處罰依據和標準有異議的,由民警開具《憑證》和《處罰通知書》,當事人持此《處罰通知書》和《憑證》到執行機關接受調查 。
(四)對公民實行吊銷駕駛證和一次或合并執行二千元以上的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執行一萬元以上罰款的處罰,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要按照《廣東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辦法》執行 。
(五)機動車駕駛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撤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1、不繳納罰款的;
2、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的;
3、不參加交通違章記分考試的;
4、經通知仍不領取被滯留的機動車駕駛證副證、正證的 。
(六)經通知超過六個月不領取被暫扣的車輛、被滯留的機動車行駛證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撤消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并按規定將車輛上繳財政部門 。
(七)被撤消機動車駕駛證的,撤消決定生效后一年內不準重新領取機動車駕駛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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