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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復議的規定是:
【執行異議復議是怎樣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 ,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
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 , 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 , 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 ,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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