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行駛追償權的前提 保證人預先行駛追償權

【保險公司行駛追償權的前提 保證人預先行駛追償權】

保險公司行駛追償權的前提 保證人預先行駛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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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預先行駛追償權

保證人預先追償的行使主體,應為保證人,并由其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 。這里的保證人,既包括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也包括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 。這是因為,在債權有保證人擔保的情況下,如果債務人發生破產,而債權人又不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主張破產分配的權利,那么按照保證合同,保證人肯定要承擔保證責任,無論他承擔的是連帶保證責任還是一般保證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律不給其救濟,保證人的利益就會受到很大的損害 。因此,不管哪種形式的保證人,都可以成為預先追償權的行使主體 。

保證人預先追償權的客體,應是保證責任的數額,不僅包括其擔保的主債權數額,也包括其擔保的主債權的附屬權利,如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當然,保證人參加破產分配,是將保證責任的數額作為一般債權向人民法院申報,至于其是否完全構成破產債權,除已經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依法確定的和訴訟未決的以外,仍須由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調查 。經臨時接管人、債務人、債權人會議確認無異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后即為確定 。也就是說,保證人預先追償權的客體有時和破產債權范圍并不一定完全一致,但一俟確定為破產債權的,保證人預先追償權的數額就僅限于確定的數額 。

保證人行使預先追償權的時間 。債權人不申報債權,或是基于不愿意申報,或是基于不可抗力的事由未能申報 。但不管是哪種情況,都必須是在法定申報債權期限內未如期申報債權 。在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情況下,保證人要想參加破產分配,其參加的時機如何確定,就顯得非常重要 。對于債權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向人民法院或保證人明確表明自己不參加破產分配的,那么保證人就完全可以在法定申報期限內申請參加破產分配 。但是,在法定申報期限屆滿以前,債權人未明確表明不參加破產分配的,保證人就不能在法定申報期限內主動申請參加破產分配 。只要超過了法定申報期限,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申報期限屆滿后至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分配方案以前補充申報 。在這里,存在這樣一個問題:在保證人補充申報以后,債權人以自己未如期申報債權是由于不可抗力的事由而向人民法院請求延展其債權申報期限,該如何處理?在債權有保證人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決定向主債務人追償,還是向保證人追償,在此情況下,還存在債權人因保證人無財產而不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情形 。如果拒絕債權人補充申報債權,在某種情況下就可能違背了債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在債權人不愿意向保證人追償時,債權人的債權就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證 。因此,在查明債權人確實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未能如期申報債權的,應當接受債權人參加破產分配的申請 。但是,另一方面,必須讓保證人退出破產分配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