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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第三者范圍的界定
交強險第三者范圍的界定
當前 , 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中 , 大多數保險公司都規定了保險車輛造成被保險人、本車駕駛員及其家屬人身傷亡的屬除外責任的免責條款 , 而且一般都是以格式條款的形式體現出來 。
同樣的人、同樣的生命、同樣的車禍 , 得到的卻是不同的結果 , 違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平公正原則 , 也違背了社會以人為本、尊重人的生命價值的基本理念 。保險條款這種設計邏輯上偷換概念 , 錯誤地將本人和其家屬成員排除在第三者之外 。
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具有法定意義上的內涵 , 不應當允許當事人隨意縮小范圍 。保險合同將司機及其家庭人員排斥在第三者范圍之外 , 實質上是保險公司為減少理賠項目 , 將風險轉嫁給被保險人而設置的免責條款 , 應受到法律否定性的評價 。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的合同無效之規定 , 應當認定該免責條款無效 。保險公司即使履行了對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義務 , 也不能免除其理賠的責任 。
【交強險屬于第三者險嗎 交強險第三者范圍的界定】
同時不能因為被撞的人員對象不同 , 就規定保險公司承擔不同的責任甚至免除責任 。可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條關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 , 該條款無效”的規定而認定為無效條款 , 以充分保護格式合同中弱勢當事人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