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概念表述有待明確 對交強險的理解


交強險概念表述有待明確 對交強險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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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概念表述有待明確
【交強險概念表述有待明確 對交強險的理解】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06年7月1日實施 。會同縣人民法院對最近審結的6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進行調查分析發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施行一年多來,在實踐中還需要完善 。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中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與《條例》規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概念的表述上并不一致,其中的“第三者”,究竟具體指哪一“者”?目前并未有確切的定義 。這種表述上的瑕疵給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公民向保險公司申請直接賠償設置了法律上的障礙,因為他們根本就無法證明與自己相“對應”的那種保險即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立法機關應適時進行立法修改,最好將上述法條中的“第三者”三字去掉,用“交通事故”4字取而代之,這樣,理賠的渠道將會更加暢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