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 ,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 ,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但以下情況除外: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
(2)在國內結婚后,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 , 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
(3)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 , 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
【法律依據】
【涉外離婚管轄問題是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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