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糾紛起訴的流程 交通事故糾紛訴訟流程


交通事故糾紛起訴的流程 交通事故糾紛訴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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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糾紛起訴的流程
發生交通事故,是我們每個人都不想看到的事情 。因為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對于事故雙方都有非常大的影響 。所以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后,由于事故雙方很難協商解決我問題,所以經常會出現發生糾紛的情況 。那么當我們遇到交通事故糾紛之后,要提起訴訟的話,是怎么樣的一個流程呢?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的交通事故糾紛起訴的流程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
一、交通事故糾紛起訴的流程
(一)起訴和受理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后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
(二)審理前的準備法院立案后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
(三)開庭審理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
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布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
3、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 。
(2)證人作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 。
(3)出示證據 。
(4)宣讀鑒定結論 。
(5)宣讀勘驗筆錄 。
(6)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證據 。
(7)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 。
4、法庭辯論 。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后互相答辯 。
5、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后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
6、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
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
一審普通程序結束后,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序 。
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訴或上訴 。
二、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管轄法院以下法院都有權管轄:事故發生地法院、車輛最先到達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任選其一進行訴訟 。
實踐中考慮到案件送達、財產保全及先予執行等因素,建議在選擇管轄法院時:
【交通事故糾紛起訴的流程 交通事故糾紛訴訟流程】第一,如果事故發生地的公安機關已查扣事故車輛的,宜由事故發生地法院管轄;
第二,否則,選擇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更有利于及時有效地解決好糾紛 。
三、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當事人(一)具有原告主體資格的當事人范圍所有因交通事故而獲得經濟賠償或補償的當事人都可以起訴,具體包括:
1、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2、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傷殘或死亡的,還應包括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或死者生前實際撫養、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
3、因交通事故遭受直接財產損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二)可列為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被告范圍我們根據交通事故肇事車輛性質的不同,針對被告范圍作不同的說明:
1、肇事車輛是單位的,且駕駛員系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并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應將單位列為被告,作為賠償義務主體 。
(注:肇事車輛是單位的,但駕駛員不是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不宜列單位為被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將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車輛所有人列為被告負責墊付 。)
2、車輛屬于掛靠經營的,且能夠證明該事故發生系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應將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列為共同被告 。
(注: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約定被掛靠人對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責的,僅在雙方之間具有約束力,對外不生效 。)
3、車輛出借或出租給他人使用發生交通事故的,應將租用人列為被告;
但如果出借人或出租人有過錯的,也可以將出借人或出租人列為被告,比如知道自己的車有缺陷,知道借用人或租用人無證駕駛或飲酒駕駛 。
4、機動車被盜后發生交通事故的,應將肇事人列為被告,被盜機動車的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
5、車輛轉賣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的,如何確定賠償義務主體,學術界爭論較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函復([2001]民一他字第32號),“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損害承擔責任”的精神,應將車輛的實際占有人(即事實車主)列為被告,作為賠償義務主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