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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醉酒駕駛處罰
醉酒駕駛是一個十分危險的行為,是對自己與他人生命的不負責,我們國家也在2010年將酒駕列入刑法,嚴厲打擊這種行為,那2018年醉酒駕駛處罰是如何規定的?在實務中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的區別,飲酒后駕駛和醉酒駕駛的區別又有哪些?針對這幾個問題下面小編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
一、2018年醉酒駕駛處罰
新交規中醉駕的處罰標準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醉駕的處罰
【2016年醉酒駕駛處罰 2018年醉酒駕駛處罰】第九十一條第二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第九十一條第四款,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
第九十一條第五款,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二、飲酒后駕駛和醉酒駕駛的區別
1、標準不同 。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為飲酒后駕駛;
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為醉酒駕駛 。
2、處罰方式不同 。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對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扣押駕駛證六個月,并罰款一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 。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連續被查兩次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罰款一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吊銷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交管部門帶回約束到酒醒,吊銷駕駛證,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獲取機動車駕駛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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