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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 , 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糾紛;
(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
【農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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