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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
【法律依據】
【檢察院取保候審最長多久】《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 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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