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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自己在超市摔倒責任如何界定】顧客自己在超市摔倒的,責任如何界定要看超市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如在具有安全隱患的位置設立醒目的警示標識等 。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 , 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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