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拘留時間的問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
【關于拘留時間】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緝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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