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管轄權異議的條件


離婚案件管轄權異議的條件

文章插圖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提出異議的主體是本案的當事人 。
2、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是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當事人對第二審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
3、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即在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15日內提出 。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 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
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 , 裁定駁回 。
【離婚案件管轄權異議的條件】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