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插圖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 , 提高開支標準;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
【套取財政資金違反了什么法規】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規定的財政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構成犯罪,可能是貪污、挪用等 。
- 單位預算外收入是財政資金嗎
- 資金倉位是什么意思
- 資金盤崩盤前兆是什么
- 北上資金、北向資金是什么意思
- 公司注冊資金多少時間交清
- 同花順如何查看資金流向
- 出國留學資金條件是個大學問
- 證券賬戶的可用資金為什么取不出
- 資金流入流出有參考意義嗎
- 湖南財政經濟學院是一本還是二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