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造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可以么

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不可以造假 , 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證明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 , 避免招用與其他單位的員工,造成糾紛 。因此并不是必需的材料,勞動者可以和單位協商簽署一個承諾書,承諾與其他單位不存在或者已經解除了勞動關系,不會對受雇該公司任何的障礙 。否則造成的損失后果由勞動者自己承擔 , 造成單位損失 , 勞動者賠償 。
【法律依據】
【假造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可以么】《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