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憑什么批捕


檢察院憑什么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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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憑什么批捕】批準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 。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制作逮捕批準書 , 連同案件材料、證據一并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人民檢察院經過審理 , 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但需要逮捕的,應當批準逮捕 。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 , 應當在拘留后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一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后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釋放,并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 。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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