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代表 公司法人代表的風險和好處


公司法人代表 公司法人代表的風險和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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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代表 公司法人代表的風險和好處】1、(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 , 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 , 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
2、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 , 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必須為公司的總經理或者董事長(執行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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