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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可以過繼給親戚撫養 。子女過繼是一種民間說法 , 又叫立嗣 , 主要是指沒有兒子的男子 , 立同族的子侄為傳宗接代之人,法律上可稱之為繼子女或養子女 。法律上可稱之為繼子女或養子女 。立嗣的性質并不等同于法律上的收養 。收養是指根據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領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 , 以設立親子關系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 , 是一種法定的變更民事權利、義務的重要法律行為 。收養關系一旦成立 , 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終止 。其實,本質上子女的過繼就是一種收養的關系,準確的來說只是一種事實上的收養關系 。
【過繼孩子給親戚合法嗎】《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七條,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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