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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通知金的標準是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yīng)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 , 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
【法律依據(jù)】
【替代通知金的標準是什么】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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