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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人年邁以后 , 精神或者身體原因 , 已經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依據我國《民法總則》的規定,應當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
【老人監護權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另外 , 如果老年病人喪失思維記憶,或因腦梗導致的喪失行為能力,或得了嚴重的老年癡呆等等,均屬于《民法總則》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 。最后,監護人資格是有法定順序的,順序在前者優先于在后者擔任監護人 。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沒有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 , 人民法院有權從后一順序中擇優確定一人或數人擔任監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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