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 。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我國的代位權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僅限于到期債權,不包括其他權利 。
【舉例說明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屬于債權的對外效力,突破了債的相對性,涉及第三人的權利 。代位權是債權的一種法定權能 。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受此權利 。一是債權行駛的代位權:a錢b 2萬元,b錢c 2萬元,c可以行使代位權向a請求還2萬元 。二是繼承代位權:即父、母限于祖父母去死,孫子女代替父、母繼承祖父母的遺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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