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的行為方式有兩種:
一是索賄 。即行為人在公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 。
二是收受賄賂 。即行為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 并為他人謀取利益 。謀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當利益,也可以是正當利益 。主動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比被動受賄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
【怎樣會構成受賄罪】第二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 , 以受賄論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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