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刺史的職責

【漢代刺史的職責】刺史 , 職官,漢初,文帝以御史多失職,命丞相另派人員出刺各地,不常置 。漢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始置,"刺",檢核問事之意 。刺史巡行郡縣,分全國為十三部(州) , 各部置刺史一人,后通稱刺史 。刺史制度在西漢中后期得到進一步發展 , 對維護皇權,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興局面的形成起著積極的作用 。王莽稱帝時期刺史改稱州牧,職權進一步擴大,由監察官變為地方軍事行政長官 。
漢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年)始置 。"刺" , 檢核問事之意 。秦每郡設御史,任監察之職,稱監察院御史(監察御史) 。漢初省 , 旋復置 。文帝以御史多失職,命丞相另派人員出刺各地,不常置 。武帝元封初,廢諸郡監察御史 。繼之,分中國為十三部(州) , 各部置刺史一人,后通稱刺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