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56條和第57條的規定,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主要是以下三種犯罪分子:
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
2、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 。
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該類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都有哪些】 ?。ㄒ唬┭【偃ê捅謊【偃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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