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供暖收費標準


天津供暖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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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熱費結算和收費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集中供熱價格和收費管理,根據國家和天津市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
2、第二條:凡在本市范圍經營集中供熱的企事業單位和接受集中供熱的居民用戶(包括熱電、地熱、鍋爐供熱)均熱行本辦法 。
3、第三條:凡接受集中供熱的居民用戶 , 必須與供熱單位簽訂書面供熱合同 , 按規定的時間繳納采暖費,否則供熱單位有權不予供熱 。
4、第四條:供熱單位向熱用戶收取采暖費,必須嚴格按物價部門規定的供熱價格和有關部門規定的供熱建筑面積范圍計算采暖費 。
5、第五條:供熱建筑面積是指不包括公用樓梯間等公用建筑面積和敞開式陽臺的建筑面積 。
6、原設計封閉式的陽臺不計算供熱建筑面積,供熱單位和熱用戶對供熱建筑面積的計算可能采取實際測量的辦法確定 。
7、如發生爭議,可提請各區供熱辦公室直至市供熱辦公室協調、仲裁 。
【天津供暖收費標準】8、第六條:用戶當年不用熱,必須在當年9月30日前到供熱單位辦理供熱暫停手續,由供熱單位采取措施停熱 。
9、未售出的空戶由產權單位繳納采暖費 。
10、第七條:本市冬季采暖期為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供熱辦公室根據氣候變化,作出提前或延長供暖期的決定,提前或延長期內不再加收采暖費 。
11、第八條:采暖費包括室內采暖設施的維修費 。
12、第九條:供熱單位依據市民政局津民字[2000]44號文件,對特困戶居民采暖費可以適當減免 。
13、第十條:供熱單位收取采暖費,必須使用市財政局印制的集中供熱專用票據 。
14、第十一條:供熱單位對歷年欠交采暖費的單位和居民要按照有關規定和原供熱采暖費價格收繳 。
15、第十二條:熱用戶應在每年12月30日前交納全部采暖費,對超過采暖費交費日期的要加收滯納金 , 對拒不按合同繳費的用戶,供熱單位可以對期停止供熱或依法訴訟 。
16、第十三條:供熱單位要提高供熱質量和服務水平,確保冬季持續穩定供熱,對供熱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謀取私利和對用戶報修不積極處理造成損失的要依據《天津市集中供熱管理規定》對其當事人予以查處 。
17、第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
18、天津市物價局、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熱辦公室原下發“關于調整居民住宅集中供熱價格和制定居民取暖收費標準的通知”中的附件,“天津市居民住宅集中供熱價格結算和收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
19、第十五條:本辦法分別由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和市供熱辦公室負責解釋 。
本文到此分享完畢 , 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