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寄送達簡介 郵寄送達當事人拒收視為送達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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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文名:郵寄送達實施時間:2005年1月1日實施單位:最高人民法院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用郵寄的方法,將訴訟文書送達給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 。
2、受訴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采用的一種送達方式 。
3、郵寄送達 , 人民法院應將有關訴訟文書交付郵局用掛號信寄出,掛號信的回執作為送達憑證,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
4、對住在外國的當事人采用郵寄送達,應以該住在國不反對郵寄送達為前提條件,自郵寄之日起滿6個月,送達回執沒有退回的,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滿之日即視為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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