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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 , 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
【刑事抗訴刑訴法的期限為多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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