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標準


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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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有單位的,由雙方單位各發放一半;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無工工作單位,由有工作單位的一方工作單位發放全部 。單位聘用一個月以上的臨時工,有單位按月發放一半 。
下崗未再就業職工由原單位發放 。解除人事關系的職工,其獨生保健費由原單位發放到子女十四周歲止 。勞動合同未到期的職工,單位提前解除關系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到合同期止 。
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或城鎮未從業.的 , 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放 。單方領證的對象獨生子女保健費由持證人單位發放,無單位的由戶籍所在:(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放 。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 , 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
【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標準】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