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反疫情防控措施、拒不履行防控義務、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或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 , 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
紅河州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
2022年4月10日
來源: 紅河州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云南紅河發布
編輯:符亞麗
編審:周曉雪
終審:周建軍
長期接受來稿 , 投稿郵箱:zscc812@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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