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作品抄襲的定義是什么】一般來說應當遵循兩個標準:第一,被抄襲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權法》保護;第二,剽竊(抄襲)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適當引用”的范圍 。關于“適當引用”的數量界限 , 我國《圖書期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引用非詩詞類作品不得超過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總量不得超過本人創作作品總量的十分之一” 。也有人對這種數量界限提出異議,認為對剽竊(抄襲)作品的認定,很難單純從量上來把握,主要還是要從“質”上來確定 。此種見解也并非沒有道理,但如何從“質”上來確定同樣也很難把握 。例如:一段話如果有20個漢字完全或者90%以上文字相同 , 沒有注明出處 , 可以算雷同 。一部著作若有5處以上文字雷同,則可以算作輕度抄襲;10處以上可以算作嚴重抄襲;20處以上雷同,應算作剽竊;30%以上雷同的,是嚴重剽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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