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
生產銷售假藥罪立案標準是: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七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包括配制)、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 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產銷售假藥罪立案標準是什么】(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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