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227條的規定是什么


刑訴法227條的規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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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227條的規定是什么】刑訴法227條的規定是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 , 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7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 , 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