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多少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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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謂試用期,也叫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 , 供雙方相互了解和選擇 。
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兩個月以上的無固定期限;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
3.同時,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 ?!翱梢浴币辉~表示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是否約定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 。但只要協商約定了試用期 , 就必須遵守試用期的相關規定 。百科全書()
以上解釋了試用期不應該超過幾個月 。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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