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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醫患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糾紛;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第四十七條規定: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糾紛的,應當達成協議 。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基本情況、醫療事故原因、雙方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和協商確定的賠償金額,并由雙方簽字 。
【醫療責任糾紛怎么處理】以上解釋了如何處理醫療責任糾紛 。這篇文章已經分享到這里了 , 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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