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插圖
債務人隱匿財產的手段包含:
(一)當事人在接到起訴書副本或判決書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 , 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
(二)夫妻自愿離婚時對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歸屬作出約定,逃避債務的;
(三)利用公司法人地位逃避債務;
(四)利用掛靠單位隱匿財產或投資;
(五)將財產轉移到他人名下或公司財產如小轎車登記在投資者個人名下;
(六)提供財產不全面、不真實;
(七)被執行人外出躲避執行;
(八)低價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侵害債權人權益;
(九)其他利用法律規定不完備隱匿財產的行為 。
【法律依據】
【債務人隱匿財產的手段有哪些】《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并隱匿財產的 , 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
- 婚后父母贈與房子屬于共同財產嗎
- 網上買農行理財產品需要哪些步驟
- 外國人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是多久
- 在我國有小三離婚財產怎么分
- 什么是夫妻財產的協議公證
- 個人工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 離婚財產訴訟費是多少
- 男方同意離婚不肯分財產怎么辦
- 債務人申請破產有哪些條件
- 債務人轉換要債權人同意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