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項負數發票要認證 銷項負數發票會計分錄摘要


銷項負數發票要認證 銷項負數發票會計分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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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項負數發票要認證 銷項負數發票會計分錄摘要】1、銷項負數發票,不需要認證所有的銷項發票,都不需要認證;只有進項發票才需要認證進項紅字發票不需要認證2014年5月申報起 , CTAIS系統對《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相應的進項稅金進行了監管,對通知單對應進項稅金填寫規定如下:一、本期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金,本期開具對應通知單的,在所屬本期增值稅申報時,分別將“通知單”對應的進項稅金填寫在“附表二”第2欄“其中: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及第20欄“紅字專用發票通知單注明的進項稅額” 。
2、購貨方收到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需要認證 。
3、國家稅務總局2006年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 , 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第十六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第十八條規定,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留存的《通知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 , 與留存的《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留存的《通知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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