爾后,被告人許某琴打電話報警,民警到場后將被告人許某琴帶回審查 。 歸案后,被告人許某琴如實交代了故意傷害的事實 。
案后,被告人許某琴一方多次向被害人鄭某松的親屬賠禮道歉,并取得其諒解 。
經鑒定,鄭某松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52mg/100ml,其死因符合多處銳器刺創致右肺多處破裂、血氣胸形成繼發失血性休克死亡 。 許某琴的面部、頸部、雙上肢及腹部多處軟組織損傷,符合鈍性外力作用所致,其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
在庭審中,被告人許某琴的辯護人,廣東誠公(汕頭)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家偉提出,被害人鄭某松對該案的發生存在過錯,被告人許某琴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案后自動向司法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已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等情節,請求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
2021年9月18日,被告人許某琴在辯護人吳家偉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許某琴在他人對其進行不法侵害時持械防衛,但超過必要限度,致1人死亡,其行為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許某琴犯故意傷害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 。
法院認為,鑒于本案屬婚姻家庭引發的犯罪,被害人鄭某松對本案的發生存在過錯,被告人許某琴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案后自動向司法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以及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等情節,依法對被告人許某琴予以減輕處罰 。
律師:應認定為“正當防衛”,
學者:不能“唯結果論”
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家暴過程中的自我保護和一般情形的防衛又是否存在區別?對于此案,多位律師和學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

文章插圖
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殷清利律師認為,從本案查明的事實來看,鄭某松已經在此之前及當日相繼采取手掐頸部、持鋁盆打傷父親及許某琴、再次酒后手掐頸部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依據《兩高一部正當防衛指導意見》第15條之規定,鄭某松雖未使用兇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兇器,但是根據不法侵害的次數、打擊部位和力度等情況,確已嚴重危及許某琴人身安全,即使尚未造成實際損害,但已對人身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可以認定為“行兇” 。 本案符合《刑法》第20條第3款之規定,應當認定為特殊防衛、正當防衛,自然不存在過當一說 。
在本案刑事判決書中,目前也尚未發現辯護人、公訴人及法官對本案是否構成“行兇”及特殊防衛的內容 。
殷清利律師認為,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區別主要是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 。 依據《兩高一部正當防衛指導意見》第12條,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后果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 。 在判斷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時,不僅要考慮已經造成的損害,還要考慮造成進一步損害的緊迫危險性和現實可能性 。 不應當苛求防衛人必須采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 。
在本案中,拋開特殊防衛的內容,僅就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來區分,鄭某松一貫對許某琴實施家暴行為,而且案發當日不法侵害行為具備持續性、復合性、嚴重性之特點,許某琴父親來幫助,也被鄭某松攻擊制止 。 在此情況下,許某琴作為女性,在對抗鄭某松上存在嚴重力量差別,對此應當立足防衛人角度分析,而且許某琴被迫采取生活所用的保溫瓶、剪刀予以反擊,明顯沒有精心準備,反映出許某琴當時的情緒緊張之情形,在此綜合因素下,其在鄭某松再次手掐頸部關鍵部位的情況下持剪刀捅刺鄭某松胸部,造成其死亡,沒有明確超過必要限度,不應認定為防衛過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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