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家暴起訴離婚未獲準 女子遭掐脖時刺死丈夫被判刑( 三 )


另外,一般家暴情形下與一般情形并無實質區別 。 在2020年《兩高一部正當防衛指導意見》出臺前,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臺《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專門對該領域的正當防衛進行過專門規定,可以說在家暴情形下更應從保護婦女角度予以適用 。
北京市中聞(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也認為,此案被告人的行為應認定為正當防衛 。 根據“兩高兩部”《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規定,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正在進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為,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 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施暴人重傷、死亡的,屬于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 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以足以制止并使防衛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為標準,根據施暴人正在實施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手段的殘忍程度,防衛人所處的環境、面臨的危險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損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等綜合判斷 。
本案中,被害人鄭某松扼壓被告人的頸部,直到被告人許海琴被迫持剪刀捅刺被害人鄭某松的胸部等處,被害人鄭某松方才松手停止侵害行為 。 眾所周知,人的頸部屬于脆弱要害部位,很容易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 加上被害人處于醉酒狀態,被告人生命權正在遭到嚴重侵害,事后站在過于冷靜客觀的角度要求被告人的防衛限度,不僅悖于人情,也不符合正當防衛立法之本意 。
殷清利律師認為,在此類防衛案件中,不恰當的認罪認罰、賠償協議等會在一定程度上阻卻法律公正性的申張 。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彭新林表示,本案是典型的“受虐婦女殺夫案”,學界有專門研究在此情形下的刑事規則,并不是說只要是這種情形就構成正當防衛,主要還要看案件具體情形是否符合正當防衛的標準 。 防衛過當有兩個標準,“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本案中雖然有被害人死亡這一“重大損害”,但并沒有“超過必要限度”,認定相關事實不能“唯結果論” 。
律所:案發于第二次離婚訴訟期間;
法院:了解情況后再回復
為許某琴提供辯護的廣東誠公(汕頭)律師事務所的一名工作人員向瀟湘晨報采訪人員透露,許某琴長期遭遇家暴,她在第一次因家暴起訴離婚被駁回后,她又向法院提交了第二次起訴,此案正發生在第二次離婚訴訟期間,案件尚未開庭 。 “在我們這邊,如果是要離婚,是要兩次起訴的 。 第二次才可以被支持,第一次是一般不會被支持的,無論你是不是(遭遇)家暴 。 ”該工作人員稱 。
瀟湘晨報采訪人員向工作人員提出采訪給許某琴提供法律援助的當事律師,但暫未獲得回復 。
針對許某琴此前因遭家暴起訴離婚未獲準的情況,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馬玉珍表示,判決離婚有著法定標準,比如存在長期與他人同居,重婚,長期家暴等,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
馬玉珍律師稱,能有證據證明當事人長期遭遇家暴,以及證據比較充分的話,法院應當在第一次起訴時就應當判決離婚 。 有的時候法院沒有判決離婚,是因為證據不夠充分,法院認定夫妻間沒有達到感情破裂的 。 充分的證據一般包括報警記錄,出警記錄,求助婦聯,社區居委會等機構記錄,有過三次以上明確記錄的,算得上“證據充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