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每月僅預支2500元生活費?法院:協議無效 公司要賠償


產假每月僅預支2500元生活費?法院:協議無效 公司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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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每月僅預支2500元生活費?
法院:損害女職工權益的協議無效 公司要補錢賠償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采訪人員魏麗娜 通訊員閆馨蕙、張釗)產假期間,公司與王女士簽署“產假協議書” , 約定每月僅預支生活費2500元,無各項福利補貼——這樣的協議書合理嗎?日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公司支付王女士產假期間的工資差額35432.74元及支付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51000元 。
據了解,王女士每月的固定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2500元+技能工資5500元+崗位工資500元,即每月工資8500元 。后王女士懷孕 。公司與王女士簽訂《女員工產假協議書》,約定:公司每月預支生活費用2500元,無各項福利補貼 。公司不承擔非正常假期期間的工資和其他待遇 。
2021年9月26日 , 王女士產假結束后返崗,公司以其專業、經歷、能力不符合公司要求為由將其辭退 。王女士不服 , 遂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及產假工資差額共計八萬余元 。廣州市白云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王女士請求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公司向王女士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差額35432.74元及支付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5100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
廣州中院法官何潤楹表示,《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同時,參照《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標準按照其生育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發放 。
本案中 , 雙方均確認王女士生育前的月平均工資標準為8500元 。因此,公司應按該標準向王女士發放生育期間的產假工資 。而雙方簽訂的《女員工產假協議書》,明顯降低了王女士工資待遇水平 , 減少公司應承擔的義務,故該約定內容無效 。公司應當向王女士補足產假期間的工資差額 。
同時,本案中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王女士的專業、經歷、能力不符合其要求,且在王女士尚處于哺乳期時解除勞動關系,其主張“系合法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的理據不足 。公司應根據王女士的工作年限及其月平均工資情況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兩倍向王女士支付賠償金 。
【產假每月僅預支2500元生活費?法院:協議無效 公司要賠償】文章來源: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