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工程建設中民用建筑的應急照明設計

應急照明,是指在非正常狀況下才使用的照明設施,包括:備用照明、疏散照明、安全照明 。 對于不同類型的應急照明的供電時間、轉換時間及照度要求,規范中都有明確規定 。
下面介紹關于應急照明的供電方式及控制方式的一些問題 。
1 應急照明供電方式的確定
應急照明供電方式的選擇,應考慮應急照明的種類、轉換時間、持續工作時間、各種電源的特點及實際工程的要求等多種因素,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
(1)由電網獨立電源供電 。 要求由外部引來兩路獨立電源供電,確保一路故障時,另一路仍能繼續工作 。 這種電源具有轉換時間易滿足要求、持續工作時間長、供電容量不受限制的特點 。 但是,在目前的城市供電條件下,要得到兩路完全獨立的高壓電源的可能性比較小 。 在大部分情況下,供電部門不能提供完全獨立的兩路高壓電源,或者雖然能夠提供但因為投資過大而被建設方否決;
(2)由柴油發電機組供電 。 其特點是供電容量和供電時間基本不受限制,但由于機組投入運行需要較長時間,經常處于后備狀態的機組,停電時自啟動時間規范要求小于30s,因此只能作為疏散照明和備用照明,而不能用于安全照明及某些對轉換時間要求較高的場所的備用照明 。 這種電源在高層建筑中常常為滿足消防用電要求而設置,專門為應急照明設置是不經濟的;
(3)采用蓄電池電源 。 當采用燈內自帶蓄電池即自帶電源型應急燈時,其優點是供電可靠性高、轉換迅速、增減方便、線路故障無影響、電池損壞影響面小,缺點是投資大、持續照明時間受容量大小的限制、運行管理及維護要求高 。 這種方式適用于應急照明燈數不多,裝設較分散,規模不大的建筑物 。 當采用集中或分區集中設置的蓄電池組供電方式時,其優點是供電可靠性高、轉換迅速,它與燈內自帶蓄電池方式相比投資較少、管理及維護較方便,缺點是需要專門的房間、電池故障影響面大,且線路要考慮防火問題 。 這種方式適用于應急照明種類較多、燈具較集中、規模較大的建筑物 。
在實際工程設計的過程中,由于對系統的要求和應用范圍不相同,所以僅僅選擇上述某一種電源形式有時是很難滿足要求的,也很難做到安全可靠,經濟合理 。 因此供電方式的確定要結合消防動力負荷綜合考慮,同時選擇兩種及兩種以上的應急照明電源 。 應急照明燈數不多,規模小的建筑物選用自帶蓄電池的供電方式,規模較大的高層建筑和一些特殊重要的建筑采用電網獨立電源供電,配以發電機組或蓄電池組,或者采用由發電機組與自帶蓄電池相結合用的供電方式 。
2 應急照明控制方式的確定
應急照明的控制一般可有三種形式:
(1)應急照明燈具全天24小時點亮 。 火災發生時,由于燈始終是亮的,不會影響人員疏散,也不必由消防控制中心控制 。 這種方式的缺點是耗費電能,對燈具的工作壽命也有影響;
(2)應急照明燈具全部自帶蓄電池,平時由現場的蹺板開關就地控制開閉,火災時由消防控制中心切斷其外部的供電電源,由燈具自帶蓄電池供電,保證燈具的點亮 。 這種方式的缺點是一次性投資大(燈具必須自帶蓄電池),燈具維護工作量也很大;
(3)應急照明作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并與其同時使用,當正常照明因故失電時,無論應急照明的控制開關處于何種狀態(開/閉),都應自動點亮 。 這種方式是比較理想的控制方式,但要求布線時必須增加一根控制線 。
3 工程實例分析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T 16-92中有關應急照明供電設計的條款(11.8.7.2、11.8.7.4、11.8.8、11.8.9等)指出:應急照明應由兩路電源供電,在重要場所或供電條件不具備兩個電源或兩回線路時,還應設置有蓄電池的應急照明燈或用蓄電池組供電;帶蓄電池的應急照明燈可接自本層(本區)配電盤的專用回路或防災專用配電盤 。